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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

2018.09.12 16:30188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境内外各地来杭人员的积极配合,我市各项防范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 的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抗击非典进展顺利。为了使我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前已发布的有关措施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适用对象

需接受医学观察的对象,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当前亟待加强非典防治几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非防办〔2003〕12号)中关于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返杭人员实施医学观察的措施,不再实行。

需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调整为:来自或途经卫生部每日《全国内地非典型肺炎疫情通报》中公布的有疫情地区的人员。对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适用地域,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地区为准。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也可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抗击非典”频道查询,网址:www.hangzhou.gov.cn。

二、实行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健康申报

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应向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入住的旅馆进行健康申报,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健康申报表》应如实填报,如果其申报内容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来杭人员和返杭人员,应及时上门发放、收取《健康申报表》,并查验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按规定应实行健康检测的来杭人员和返杭人员,非典监督员应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非典防治第四号通告的要求,落实健康检测措施。

三、调整口岸、道口检疫方式和范围

对通过飞机、火车、船舶和长途客货车直接抵达本市的旅客,各有关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做好体温测量等检疫工作。对途经我市的过境客货车辆的司乘人员、旅客,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当日不再实施健康查询。

对来自非典疫情地区的人员除测量体温外,还须填写《健康申报表》。经检测,有发热和体征异常者,应当将其在留验站暂时留验观察,并及时送就近医院治疗。

四、放宽人员流动和举办大型会议、会展的限制

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新招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体检。暂不招收来自非典病例流行地区的人员。

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不限制到无非典病例和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地区的旅游,也不限制单位组织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和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病例、疑似病例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确属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非典流行地区的,应报县级以上非典防治办公室备案。

放宽对举办大型活动的限制。举办各类大型会议、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制订防治非典等传染病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参会、参展人员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和管理。对展馆和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实施预防性消毒,保证通风换气,并推行分餐就餐制,防止交叉感染。

五、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就诊管理

医疗机构的非典防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的发热门(急)诊,在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院设立隔离观察室。发热门(急)诊要实行严格的非典防治操作规程,对未戴口罩的发热患者,医务人员应劝其纠正,严防交叉感染。从事非典防治的医务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六、放宽零售药店的用药管理

取消零售药店暂停出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限制。零售药店可以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但药店工作人员应对购买者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劝告发热、咳嗽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七、重视学校非典防治工作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立即送医院检查。大、中专学校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可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高考、中考考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

八、改善公共场所管理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每天消毒。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登记,公民应予配合。

有关公共场所空调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防治非典期间宾馆、饭店等场所空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42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消毒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稳定组织领导、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稳定各个层次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责任制,继续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进一步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坚持现行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零报告、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坚持科学依法防治

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非典防治经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完善行之有效的措施,巩固防治体系,形成长效机制。要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增强干部群众的依法防治意识,把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普及非典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率和质量。

除本通知涉及的调整、完善措施外,此前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措施和规定继续有效。本通知自2003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健康申报表(中、英文样式)(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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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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