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委主任)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防火委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广播电视局、襄樊日报社、消防支队等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由防火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全市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文,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行文。
第六条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五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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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