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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27 16:231549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加大渡口渡船管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化乡镇渡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目前,我市共有88处渡口。其中,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77处,末批准的11处。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象为:一是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二是因历史形成的、县级人民政府未批准而又继续使用的渡口;三是乡镇农业生产自用渡口、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以及乡镇自用船。

二、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安监、交通、水利、农业、建设、旅游、公安、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全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整治内容

渡口整治的内容:所有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渡口两岸必须设置“守则碑”和乘客过渡须知及安全管理责任牌,勘划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日渡运量在300人及以上渡船发航签单和其它渡口在逢场、。节假日签单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在逢场天、节假日、春运、黄金周、汛期到渡口现场值班。

渡船整治内容:所有的渡口船舶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载重线标志、船名牌(号)、乘客定额牌、安全警示牌、灭火、救生衣(圈)必须标识醒目、配备齐全,3吨以下的船舶不准作为渡口船舶;所有渡口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载客12人客渡船持证船员应持有客船特殊培训资格证。要制定渡口船只的技改规划及实施方案,逐年改造低质量渡船,对核载30人以上渡口船舶必须加强管理。

四、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管船工作落实,制度完善,隐患及时整改,渡口码头渡运条件明显改善,船舶质量有较大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到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发生。

五、组织机构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督查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亚莲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邹若力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廖和平、安监局副局长苗禾、公安局副局长张荣生、水务局副局长林德菊、建设局副局长练才伟、旅游局副局长文实组成。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海事局,市海事局局长贾宗强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2334213.

六、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建立协调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督促重点隐患整治,对渡口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研究落实处置方案、措施并监督整改,对专项整治中整改未完成的负责跟踪督查;督查各区市县政府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和组织渡口渡船整治验收。

(二)交通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人员调查、摸底,针对整治要求,提出整治措施,督促乡镇政府整改落实,重大问题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配合政府组织渡口渡船验收;负责专项整治的资料整理、总结上报。

(三)水务部门职责:负责对水库内渡口、码头、船舶的日常管理,对渡口按要求整治,负责库区碍航物的清除,确保航道畅通;主管渔业船舶的发证和水库生产工作用船舶的安全工作;汛期负责向沿江(河、库)有船乡镇政府、海事机构及时传递水情、预报信息和实情信息。

(四)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主管城市渡口船舶安全工作;负责城市风景水域内船舶及船舶停靠码头的安全工作;负责城市风景水域水上交通日常安全检查。

(五)旅游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的船舶安全工作,对风景区内的船舶日常安全加强检查管理。

(六)公安机关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七)宣传部门职责:对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对整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件和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七、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摸底阶段(2006年1月1日——3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要求,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整治目的、意见、措施和渡运安全知识;组织调查渡船、渡口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4月1日——12月31日)

动员摸底阶段工作结束后,即转入检查整改阶段,与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整改阶段工作统一安排、同步并轨实施。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渡口现场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本阶段的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与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整改情况一并报市海事局。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3月30日)。

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渡船乡镇政府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上报验收资料。2007年3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区市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给予通报表彰;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整治验收标准按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监局《转发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安全管理的意见的函》(川交发 [2005]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时间:2007年5月1日——8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100%。

各区市县验收结束后,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现场督查。

八、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组织机构。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以副区市县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制定整治计划,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把渡口渡船安全作为政府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明确职责,做好渡口审批公示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船舶、渡口分布管理状况。对整治后渡口的名称、审批时间、管理部门、经营单位、渡船、渡工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将载客30人以上客渡船确立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公布;每处渡口安装管理责任牌,明确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管船员、签单员、海事监管员等;各区市县海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报当地政府进行公告。

(三)定期召开协调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在整治活动中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协调会,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安办配合,主要是通报上一阶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下阶段整治工作提出要求。

(四)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在各区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海事、渔政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公安机关和宣传部门要积极参与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违法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五)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绵阳市深化渡口安全专项整治》、《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精神,从以下四方面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督部门和乡镇渡口管船员、签单员的工作经费;二是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船舶技术改造;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义渡半义渡船舶技改资金和渡工工作经费;四是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管,重点是对乡镇政府管船工作责任人、管船员、签单员的监管安研究落实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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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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