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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通知

2018.09.30 09:591763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7年上海市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2007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717号)的有关规定和李盛霖部长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健全运输市场信用机制,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运输企业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制度,落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要求,为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15日起至4月25日止,在全市开展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内容

㈠审核相关资料

列入核查范围的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分别递交下列资料:

1、《水路运输企业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水路运输船舶登记表》(见附件,需盖公章)。

4、2006年度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各一份,需盖公章),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经营者还应同时提供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表及说明。

5、工商营业执照验看原件。

6、2006年度企业或其所经营的船舶违章记录。

水路运输企业提供1、2、3、4、5、6项,服务企业提供1、2、4、5项。

㈡核查情况

1、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审核经营者在上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是否在许可证、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以及是否有违法或违章行为。

2、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经营人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重点核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现场核对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相关证书、合同是否相符,是否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现象。

3、核查各类水路旅游客运船舶是否与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客运码头签订靠泊协议书,客运企业是否实行电脑售票并与市水路客运售票中心平台签定的电子售票信息系统入网协议书,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书的或签定协议书后未按规定经营的客运企业,责令整改。

4、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发核查记录页。

5、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查经营者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规费,是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及其他情况。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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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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