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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30 14:051364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市(州)交通局: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行业或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依法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四)要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报监;

(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主持交工工程的安全性评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绩效登记;

(七)统计报告行业或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八)开展行业或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六条 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

省直和市州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

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前由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整个项目和各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今后投标的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的原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工程项目规模,提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同一监督机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申请可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价。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路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

(二)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

(三)对工程需要必须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其准操作类别工种进行特种作业。

(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定期研究和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责任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协调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或抽检,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指挥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参加对新从业人员进场、复工换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用品。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统计、分析、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识别并制定项目危险源台账、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和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验算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深基础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大型挡土墙;

(四)大型模板工程;

(五)大型梁、拱吊装;

(六)隧道工程;

(七)爆破工程;

(八)水上水下作业和高处作业;

(九)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标志牌,标志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简况、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督单位和安全举报电话等。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理部应当将安全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

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公路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测量在丛林间进行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测量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野外作业遇到雷雨天气,应采取必要防雷措施。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第三十三条 路基工程、结构物基础的土方开挖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开挖深度超过2m时,应当根据土质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并应设置警告标志;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双重作业;施工中如发现土体有滑动或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施工应重点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交通管理。在施工路段两端和中途出入处,均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并配备必要的指挥和通讯工具。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标志牌,在夜间应悬挂足够的红灯示警标志。

第三十五条 隧道工程、基础开挖等石方作业需要爆破的施工,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隧道施工应对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开挖的进程,及时进行有效的支护和衬砌,施工技术员应随时掌握地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防止隧道坍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中,落差超过2m的均视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

第三十八条 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桥涵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

桥梁施工中大型承重支架必须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安全验算。必要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对设备焊接、设备接地电阻等重要部位,必须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

第四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现场的安全控制要点,在雨季应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应制定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在高温季节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

沥青路面施工、隧道施工、潜水作业和在有血吸虫水域施工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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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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