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
现将市政府批准的《〈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书面告知我委。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和长航管理局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下行过闸煤炭运输船舶管理办法》(长航运(2006)306号),为做好重庆市《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简称: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通行证》发放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确定基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动态微调。具体如下:
1.生产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各产煤区县为发证机关,各煤炭生产企业为持证主体,适当考虑生产企业委托的煤炭经营企业。
2.参照过闸量分配的原则:以各区县产量、过闸实际运量和港口发运量为配额参考依据。
3.保证国家重点电煤合同原则。
二、《通行证》发放程序
1.发放基数的确定。根据国家碍航期煤炭过闸运输协调小组分配给重庆的月度通行证数量和区县申报的过闸需求量,编制《重庆市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发放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2.运量运力的平衡。《通行证》发到区县后,由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牵头,会同煤炭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处、所)平衡本辖区煤炭运量和运力,共同确定发货人,并将《通行证》发给发货人。
三、《通行证》计划平衡
各有关区县的煤炭发货人,每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经委申报《通行证》下月度使用计划。
区县经委根据发货人提报的下月度使用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月度基数平衡后,提出调整计划于22日前报市经委。
市经委接到区县调整的月度计划后,会同市交委统筹全市煤炭过闸月度通行量,于24日前将平衡后的月度计划返回区县,并发放《通行证》。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在确保本市(本地)居民和重点企业用煤的基础上组织发运。
1.装船。发货人持《通行证》在煤炭集并港装船发运。
2.签证。承运过闸煤炭运输的船舶,主动向海事机构出示《通行证》。
3.统计。区县经委(港口)于每月5日前向市经委经济运行局报告上月煤炭发运完成情况。市经委每月10日前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报告上月煤炭发运完成情况。
4.纪律要求。各有关区县要严格掌管《通行证》,按规定申领、使用和管理。严禁伪造、倒卖、串换《通行证》,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各有关港口和航运企业不得装运无《通行证》的过闸煤炭,否则,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港口和航运企业负责。
对计划提报不当(一般是过大)的发货人和区县,致使其它发货人和区县安排计划过小,造成过闸运能浪费现象的,应当在下月的月度数量中扣减该发货人和区县的等量计划。
碍航期运价应保持在合理的收益范围内,严禁煤炭生产营销企业和航运企业借机恶意抬高和打压运价,一经发现,取消持证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过闸煤船的验证装载和签证管理按以下时间执行:重庆港(含)以上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1日起执行,重庆至万州(含)港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2日起执行,万州以下港口发航的过闸煤船于2006年9月13日起执行。
六、本细则与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长航管理局和三峡通航管理局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以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长航管理局和三峡通航管理局的规定为准。
七、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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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