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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水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8.10.07 14:361912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水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发[1987]46号,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交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绵委办发[2002]1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调整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要遵循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明晰职责、理顺关系、不断发展的原则,将市对县(市、区)的航务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处理等监管职能下放到各县(市、区)政府,以县为主开展工作,绵阳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主要承担监督指导职能。

二、调整和完善各级水路交通管理体制

(一)县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设置原则是一县一所,将绵阳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直属的四川省绵阳市江油航务管理所(港航监督所)和四川省绵阳市城区航务管理所(港航监督所)分别下放给江油市和涪城区、游仙区管理。

(二)盐亭、三台、江油、涪城航务管理所(港航监督所)更名为××县(市、区)地方海事处。

各县(市、区)航务管理所(地方海事处)均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和市交通局核定;经费按核定的编制数由市航务管理处按市交通局核定的计划考核后定额核拨各所,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解决。

(三)各所的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和汽车、办公设备等,由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按各所现在实际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分割,谁实际使用就划拨归谁,并到国资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绵阳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由绵阳市交通局领导,业务受四川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航务管理所(地方海事处)由各县(市、区)交通局领导,业务受绵阳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指导。

(五)涪江航道在涪城区和游仙区境内的管理工作由涪城区交通局航务管理所(四川省涪城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其他业务工作按各自的行政区域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不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其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航务管理所(地方海事处)负责。

三、明确市、县两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绵阳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处(四川省绵阳市地方海事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的筹建、开业审批和船舶营运证的核发。

2、查处重大水运客货运输事故;定期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组织培训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

3、负责航道、港口、码头规划建设并监督其工程质量;管理港口岸线和港口设施;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航道管理和养护。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办理船舶登记;对辖区内机动船技术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审核并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警)告;对船舶防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对水路交通事故按上级划定的各级分工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船舶检验和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对辖区内船舶修造厂进行管理。

(二)各县(市、区)交通局航务管理所(地方海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辖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船舶的筹建、开业受理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负责对本辖区航道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依法查处破坏航道行为,对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受理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依法征收水运规费。

4、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现场监督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办理船舶进行出港签证;审核危险货物运输申报手续,对危险性严重的危险货物要实施监装、监卸;对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

5、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本辖区水域船舶、水上设施发生事故或遇险等紧急情况,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和排险。

6、负责对辖区船舶安全管理站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非机动船技术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

7、负责船舶登记初审和上报市处审核发证。

四、全市航务(海事)系统的经费按现有渠道,实行以陆补水,由公路养护事业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解决。

五、本次全市水路交通体制改革,市级机构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

六、下放、移交协议,市政府全权委托市交通局与相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签发。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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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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