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进行修改和订正的通知
一、根据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铁道部运输局联合发(82)海洋商93号、(82)运条字94号文的精神,对《联规》第三条的“补充或解释”5(1)项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到达汕头港的联运货物(包括水泥和磷矿)及到达沿海各联运港口的每件3吨以上的笨重货物,凡是从昆明、成都、柳州铁路局管内各站发运的,应由湛江港换装;从广州铁路局管内各站发运的,应由黄埔港二区或一区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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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