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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8.10.17 12:271550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省属国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规定,省国资委是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确定省属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三、省属国有企业应将省国资委批准的上年清算结果和本年挂钩方案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部分,可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效益工资不得改变用途。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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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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