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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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