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建筑集团(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有效遏制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
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非本县籍贯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
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否则,发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总、分包施工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经备案的外地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发包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并向市建设交易中心分包市场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施工合同。分包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分包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付款和结算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所有分包施工合同必须由企业法人间签订。分公司等非企业法人签订分包合同须有企业法人授权书。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企业应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凡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款的,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向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合同备案地区县建委举报;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市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向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合同备案地区县建委举报。
四、建立总、分包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建筑业总、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拖欠问题企业的拖欠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库,还要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的限制,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与企业资质年检(进津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行业评优活动挂钩。
五、立即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11月20日起,在10日内,各施工企业要对依法用工情况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劳务分包施工中使用无资质打工群体和无劳动合同用工的要立即纠正;对已经形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11月30日前,各企业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市和中央驻津二级(含)以上企业、外地进津企业报市建委施工队伍管理站;本市三级以下及劳务企业报区县建委建管站。12月1日起,各区县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对依法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且在自查自纠中不主动解决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建委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专项抽查。
六、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落实我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一是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自查;二是由劳动保障厅、局组织相关区域或行业,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三是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督办与协调,劳动保障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地区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目标方案,充实相关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按照《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经贸、人民银行、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四)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制度。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的部署,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等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治理机制。
(五)加强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深入进行《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法、知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六)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研究,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用工管理。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行业分类和拖欠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请各地于2003年12月20日,2004年1月5日分两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传真给我部法制司。专项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请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部法制司。
附件:200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
对因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总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劳务费,致使劳务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外,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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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