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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18.10.28 14:081869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切实解决和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争取在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市政府已成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设在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全市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业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各地、各部门要在2003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有工程款拖欠的建设项目分类汇总,摸清工程款拖欠的金额和时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业主)清偿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督查,并将清欠进展情况于每月上旬书面报市清欠办。

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业主)要在2004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今年7月1日前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要向市、县级市(区)清欠办备案。总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2003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进一步落实预防工程款拖欠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监管。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申请审批时仍未结清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把清理拖欠工程款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担保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款新的拖欠的有效手段。建设部门要加强调查、积极研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年内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时,要追究业主责任,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年检时作相应处理。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与资质年检或市场准入挂钩,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款拖欠。

四、继续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的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用工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部门应简化资质申办程序,积极鼓励和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接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申诉,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建筑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三)推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由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会商,提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业企业必须根据工程合同额按一定比例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总工会负责接受工资支付保证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拖欠工资的投诉,向出具事件调查报告。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投诉事件的调查,协助总工会追讨拖欠工资。对不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或造成社会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查处。

市清欠办将于2004年10月份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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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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