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5.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6.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是指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各地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实际发放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64元后的余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政府未出台全省性的地方补贴政策,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不属于省财政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确保项目。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8.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或聘用制合同约定待遇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按改革方案或合同执行的,属于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范围。
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是指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自主出台,市、县可支配财力有能力保障发放的各项补贴。对市、县可支配财力无力保障发放的地方性补贴,在清理、取消、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及时足额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做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上述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认真做好县、乡(镇)尤其是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的“一个统一”和“全额统筹”工作,切实解决“两个拖欠”问题。
“一个统一”,是指乡(镇)公教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要与县本级执行项目和标准统一。
“全额统筹”,是指在乡(镇)公教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统筹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是否实行县级财政全额统筹,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自行决定。
解决“两个拖欠”问题,一是指解决2000年底以前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二是指解决按《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人发[2003]20号)规定,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
市、县政府是解决“两个拖欠”的责任主体;对没有按上述政策口径实现县、乡(镇)“一个统一”的县,由市级政府负责在7月底落实“一个统一”的工资政策;没有按上述政策口径做到县级财政“全额统筹”的县,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在8月底完成“全额统筹”。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因与县本级执行的项目和标准不一致而形成的差额,从2004年1月起计发。
各市要对自行出台的地方性补贴进行清理,对财力不能保障发放的地方性补贴要坚决予以取消,并在清理、取消的基础上实现县域内地方性补贴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凡各市财力不能保障按确保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和补发的,均要自2001年1月起将已发的地方性补贴通过“置换”纳入确保工资发放项目中;对市财力能够保障按确保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和补发的,可不进行“置换”,但必须将统一的地方性补贴项目和标准分别报省人事厅、财政厅。
二、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确保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保障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按现行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保障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职责。
省政府四项职责:一是负责省本级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管理,确保本级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二是负责对市、县、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政策指导、政策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法从严处理。三是负责督促检查县以下财政工资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可支配财力足以足额安排财政工资预算但留有缺口的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对预算留有缺口和执行中违反省政府规定的财政工资预算政策的行为,实行执行中调减国库资金留解比例和年终财政决算等额扣减财力的政策。四是负责对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省以上地方性补贴(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及时足额发放,对可支配财力有缺口的困难市、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的补助原则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政府五项职责:一是确保辖区内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做好辖区内市、县、乡(镇)三级财政工资预算安排和执行的管理工作。二是制定符合县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执行的项目和标准,统一以县为单位的县、乡(镇)市以下地方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三是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县、乡(镇)财政工资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可支配财力足以足额安排财政工资预算但留有缺口的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财政工资年度预算留有缺口的县,通过调整市本级财力结构弥补缺口。四是认真履行市管县的行政责任,建立市对县、乡(镇)确保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存在财力缺口的县(区),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五是负责解决辖区内县、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2000年以前的历史拖欠、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确保发放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政府六项职责: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项目、标准,确保本级及所辖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二是负责编制县、乡(镇)级财政工资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并保证财政工资年度预算严肃执行。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影响年度工资预算正常执行的,要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三是负责按统一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政策,对所辖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实行与县本级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对所辖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实行县级财政统筹。四是负责对本级和乡(镇)公教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实行国库专户管理,由银行统一发放。五是负责解决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2000年以前的历史拖欠、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确保发放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六是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工资性财政资金和省、市两级政府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三、按照规定时限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
各市、县政府要确保今年和以后年度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拖欠。对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2005年前全部解决。对2000年以前实际发放工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拖欠,在全部解决2001-2003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部解决。市、县政府要按本通知规定的确保发放工资项目和标准,逐乡核实公教人员的工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结合市、县财力情况,提出具体分阶段解决意见,并下达《解决拖欠工资任务通知单》。省政府将对各市解决拖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行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从2001年起实行,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明确“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为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各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在2004年8月底前将此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
四、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制。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要实行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原则,优先安排工资性支出。省政府将把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履行本通知所规定市级政府五项职责的市,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建立工资性政策报告制度。建立工资政策、执行项目、发放标准、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政府逐级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根据财力承受能力清理、取消、规范和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要向省人事、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省级财政、人事部门经过财力承受能力评估,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县级政府出台地方性补贴等工资政策,要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批,省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处理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造成的信访问题。对确因拖欠问题而发生上访的,属于哪级政府的责任就由哪级政府给予妥善解决。对于省政府交办的拖欠工资或离退休费上访案件,各市、县要按要求认真办理、限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今后凡是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稳定大局的,除了要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处置之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建立年度通报制度。从2004年起,省政府将不定期地通报各市、县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引发的上访情况;每年对各市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对各县(区)的通报制度。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拖欠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或违反工资政策和财政预算政策,或乱发不符合政策规定津贴补贴的,省政府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不按照年度预算拨付财政工资性资金的,提请党的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的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依据第131条第五款、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坚决清理超编人员。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省对市的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凡是存在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的地区,或财政供养人员占本地区人口比例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再增加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口,从源头上减轻财政负担。
(七)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和工资数据库。各级人事部门要在2004年底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和工资数据库。数据库要实现纵向横向互联、资源共享。数据库建设方案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提出。对省政府需要而数据库不能生成的数据,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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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