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公布我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精神,尽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指导各类企业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促进企业自主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2004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考虑到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相关关系,以及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经过分析测算,确定我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
一、以工资水平增长率8.9%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
二、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5.9%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
三、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9%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企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在预警线与下线之间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负增长,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使其在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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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