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精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通过检查,切实查清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遏制住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汲取以往的教训,不留死角,讲求实效,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务于7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一)检查的重点:一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等行业;二是生产、运输、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企业和场所;三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艺机、索道等危险设备和设施;四是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车站、码头、机场、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案情况;七是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通过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该限期整改的要坚决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贯彻和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我省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完善有关规章和政策,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督职权,及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和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省公安厅、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履行职责的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立即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交通、铁路、民航、建筑、煤炭、电力、商贸、文化、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在各地区、各行业检查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重大安全问题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对因失职、渎职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领导的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资格的培训和认证;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三是重点做好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宣传报道,对先进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要予以曝光,通过典型事例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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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