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8.10.31 11:441582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

(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后,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

(二)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8.10.31 1582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8.10.24 1821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8.10.24 1822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8.10.24 1921

北京市关于发布2004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8.10.18 2869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