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环境预报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局通信站,一○一仓库: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局事业单位(除局和分局机关)职工实行奖励工资或奖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
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仍按一九八五年底财政部核定的全年月人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一点二五个月的标准执行。其中一个月的额度由事业费开支,其余由预算外收入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励工资或资金发放办法
(一)干部奖励工资发放办法,可以比照海劳(86)671号文件规定,工人奖金发放办法,可以比照局机关工人奖金发放办法,由你们制定具体规定报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工资和奖金额如果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和国发〔1985〕11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金税。
(三)奖励工资或奖金额度,仍由局财务处审定。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考勤、考纪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于执行制度不好的单位,可以视情况扣发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工资。
(二)奖励工资或奖金的发放,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社会效益。
接此通知,可按去年的呈批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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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