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人发薪(1990)12号《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邮电系统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及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值勤办案的公安、保卫干部。
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办案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补贴一元。离岗期间不发津贴。
三、公安、保卫干部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企业在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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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