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分类号:C722024199701
篇名: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水利电力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
(四)农田灌溉取水的;
(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困难企业以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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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