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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通知

2018.11.06 15:22791

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1950年11月16日经前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二、三、六、七条之精神,各企业内如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方得向法院提起控诉。但从你院向吉林省劳动局联系研究的材料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这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有所违背。因此,应由你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当地劳动部门先予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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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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