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国务院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5 16:211814

国务院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专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是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感到不明确。为了顺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提出要求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其原工作单位应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与原工作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借调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问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借调单位。

四、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5 1814

国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2018.03.22 3928

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2.13 1600

国务院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7 1568

国务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9.13 162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