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6 11:551408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退发[1990]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 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6 1408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7 2246

国家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2 1641

国务院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2018.11.12 1629

国务院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17 1505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