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市劳动局不再审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为促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劳动局决定从即日起不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招收聘用的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考市劳动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样本(样本附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劳动合同,制定的劳动合同,不再报送市劳动局审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手续应当齐全.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和解除,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劳动合同>(样本)的通知》(【86】市劳办字第367号)同时废止.
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样本)(略)
北京市劳动局
199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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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