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等两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时间如下:
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
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T 178-2005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电厂可持续发展和烟气脱硫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工业炉窑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工艺时,可参照执行。硫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技工程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大能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6 月24 日批准,自2005 年10 月01 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
本标准由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净环保科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容量为65t/h~1025t/h(机组容量为15MW~300MW)
燃煤、燃气、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工艺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1.2 实施原则
1.2.1 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2.2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3 烟气脱硫工程主体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0 年,系统的可用率不低于95%。
脱硫效率不低于85%。已建机组的脱硫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机组剩余寿命。
1.2.4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