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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8.12.01 17:401523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

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已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否则由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

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六、劳动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加给对方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干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企业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予变更。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未设置无固定期限的,应依法设置。

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并应写进合同正文。不能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合资、合作前单位的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职工在合资、合作后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合资、合作企业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职工在分立、合并后的工作年限参照上款执行。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十一、劳动合同鉴证应按《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92」54号)规定执行。在鉴证过程中,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使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鉴证人员应查验用人单位出示的市劳动局审查同意使用文本的批复件;

2、用人单位应报送《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

3、凡用人单位招录再次就业人员,鉴证人员应验明劳动者出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

十二、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备案一份。

十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视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十四、本规定下达以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及时办理续订手续,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就签订合同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如是劳动者本人不愿续订,应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以提出的次日即行终止,随即办理终止手续;如劳动者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原合同期满之日起,续订不少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从合同期满至实际终止之日期间为原合同的自动顺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劳动者具备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条件,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非因用人单位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辞而别,应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国家及本市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十七、对不辞而别擅自离职的职工,即不按规定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不给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2、不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两年内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登记、介绍就业。3、企业可以冻结或收回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十八、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十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取消。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

(3)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依据事实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

(4)、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劳动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十五日内双方应进行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二十、职工应征入伍,用人单位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满自动续延,并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其享有的权益。

劳动者服役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予接收安排,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或合同期限届满,应按有关规定,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一、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分被行政拘留并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不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二十三、用人单位与放长假、下岗的职工签订专项协议,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协议期满,职工不能在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人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公告方式,即通过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十五日内职工仍未到厂报到的此时单位可对上述职工按有关规定做出除名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职工离岗挂编或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离岗挂编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档手续。

二十五、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待市劳动局《医疗期满劳动鉴定标准》公布,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六、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老职工,因病一直在家休养至今未愈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七、职工因私出境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要提前与用人单位就出境后劳动合同等有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说明职工因私出境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止执行,逾期不归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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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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