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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8.12.06 17:511529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察字〔2006〕2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完善巡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掌握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市县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并于3月30日前报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省级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我厅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我省也按要求开展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但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各市县环保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完成。对未经批准擅自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项目,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各市县环保部门不得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三、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厅的要求,制定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工作。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管理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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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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