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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12 17:151991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20日以国家电网科[2004]85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

(一) 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二) 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 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年度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

(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区域电网公司内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各区域电网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公司相关的办法或细则;

(二)积极参与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公司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五)负责对本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本公司法律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六)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在区域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供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也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责)人员。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建设项目、位于敏感区的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直流输电项目和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电源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各级电力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建设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网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电网企业对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与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油、六氟化硫等污染源应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发电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要求设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系统,做好企业的环境监测、排污费核算和环境统计工作;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治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积极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工程技改工作中,应按照环保的有关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办法由国有电网公司另行制定),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于每年12月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本公司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总结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等统计报表。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月发布上一年度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在评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环保技术开发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电力建设与运行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内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电网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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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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