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居住小区的接管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的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各市、地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居住小区管理,特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河南省城镇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城镇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管理好,维护好居住小区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一个有利经济和生产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小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含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含成片改造的街坊)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建成后,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实施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居住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内房地产的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及人防设施的管理等。
第五条 凡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小区的经商人员,均需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居住小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居住小区管理的机构:
以街道办事处为主,房管、公安、市政、绿化、环卫等部门及自管房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重大事项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小区管理的领导,协调参加小区管理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居住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居住小区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居住小区管委会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制定居住小区公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维护本居住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实行定时保卫值班,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秩序。
(3)负责组织发展各种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种有偿服务活动,为居民提供一个方便的生活条件。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小区内的房地产、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人防等各项管理工作,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十条 居住小区管理的经费来源:
1.主管部门下拨的事业包干费。
2.城市建设维修资金的补助费。
3.由承包项目转来的市政公用设施维修费、绿化费等。
4.为居住小区内住户提供综合有偿服务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5.小区管委会或服务公司开展多种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6.收取产权单位室外统管费。
7.收取住户的室外保洁费。
8.居住小区管理项目的收费。
第三章 居住小区的接管验收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环卫等各项工程建成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按建设程序进行统一的验收接管,验收合格者方可接管。
整个居住小区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居住小区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施工图及设备安装图、使用说明、保养手册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全部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供居住小区管理查阅。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接管后,施工单位应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凡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房屋或各项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 房地产的管理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一切房屋(国家投资公建房、单位自建房和私房)都由小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要求,负责督促各产权单位把直管房屋和代管房屋维修好、管理好、使用好,确保住户的居住安全。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管委会应制定住户须知手册,积极宣传各类设施与室内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知识。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公建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
第十七条 房屋及各类设施与建筑物都要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面貌和安全。不准在建筑物上滥行张贴、涂写,不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在临街墙上任意扒门、开窗,不准在阳台、公共过道任意砌墙、加窗。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居住小区管委会按国家规定实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居住小区内空地私搭乱建及堆放物品。确因临时需要使用空地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须经小区管委会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搭建的房屋,均属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小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向违章者收取人工费或以料抵工。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的集中供暖、高压水泵、电梯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仍按原有规定办法解决或原产权单位负担。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给水、排水、电力、路灯、道路、煤气、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应由居住小区管委会按专业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或分别由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分工,做到居住小区内每个部位都有人管理、维修。
第二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人人都有保护公用设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引和改变各种管线。未经许可不准挖掘道路。因维修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应事先经居住小区管委会同意,并在限期内修复。
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及载重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在居住小区内通行。确需通行者,行车单位需报居住小区管委会批准,在采取了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凡因车辆通行、停放而损坏道路、树木花草者,行车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居住小区居民的自行车、摩托车由管委会组织看管,不得在庭院、走廊、楼梯内随意摆放。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宣传、广告牌(栏)等设施,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地点由住宅小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地下人防设施,由居住小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或在公共工程经济收入中解决。
人防设施,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改造、拆除。属各单位投资自建或单位使用权范围内所属的人防工程项目,平时由各单位管理使用。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禁止在防空地下室的安全范围内进行影响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为,禁止往工程内排水排污,不准在工程内存入放危险品。
第六章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公厕,化粪池及垃圾站由环卫部门有偿承包或自行组织专业队伍,分工负责,按环卫部门要求进行工作。小区管委会应抓好经营性的环境卫生工作,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特别要加强公共场所的清扫工作,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饲养家禽。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的绿化设计,树苗提供、栽种和日常的管理养护由绿化部门有偿承包或居住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绿化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和责任,不准将绿化地改作他用,不准在绿化地采沙取石,开荒种地,严禁攀折树木花草,挖根摘果,践踏草坪等。因建设和维修房屋或公用设施,需移植、砍伐树木时,须经居住小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园林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有害(包括有毒气、烟尘、污水、废渣、噪声、震动、易燃易爆等)对居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工厂和单位,已有的必须限期迁离。在迁离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污染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管委会应定期召开住户代表会议和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模范遵守和维护本办法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批准教育、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居住小区管理细则以及各项补偿、收费、罚款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级双文明居住小区标准
一、居住小区的居住人口四千人以上,各种建筑面积达到五万平方米以上,能基本满足居民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建设成为一个环境优美洁净、居住行舒适方便、群众安居乐业的繁荣、文明和安定的微型社会。
二、居住小区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责任明确,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小区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化。
四、有相应的服务配套项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目。
五、居住小区要开展多层次的服务活动。如清洁卫生、维修上门、治安保卫、家庭劳务、通讯联络、送粮送罐和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建立为鳏寡孤独老人、军烈属、退休职工等包户服务制度。
为了方便住户维修,房管部门要建立挂牌、电话预约、服务箱等便民措施。
六、重视绿化工作,区内有园林小景(假山、凉亭、雕塑等)户内有盆养花卉,宅前有花草绿篱,路旁树木青青。
七、小区道路畅通平坦,雨天不积水,行走不沾泥,交通秩序井然,人人都有安全感。
八、区内环境优美洁净,处处干净卫生,做到“四无”,即无垃圾粪便,无杂物堆放,无噪音污染、无家禽家畜。
九、小区房屋大中修有计划、有措施、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70%。
十、具体考核指标九项:
1.租金收缴率达99%。
2.房屋完好率达95%。
3.卫生合格率达95%。
4.排水疏通合格率达95%。
5.系统工程完好率达95%。
6.小区规格化合格率达95%。
7.绿化覆盖率达25%。
8.住户评议满意率达95%。
9.安全生产事故率不超过1‰。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