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双重领导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环科[1995]116号),适应经济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我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我局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我国环境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持。
为使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有计划地展开,我局拟重点筛选有技术开发、转化、推广、设计施工及产业化能力,同时具有环保工作急需的成熟技术的科研单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待取得经验后,再适时展开。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简称《规则》)(见附件)中的申报条件严格筛选,符合条件且主管环保局决定给予支持的院所即可按《规则》的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试行)(注:本规则已被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国家环境保护局将逐步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的宗旨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努力将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加速环保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和产品。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于科技实力雄厚的环境科研院(所),拥有国内一流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队伍,具备较完善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的新型环境科技开发实体。
一、工程技术中心的任务
1、对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环境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工程化研究与开发。
2、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3、培养相关领域所需要的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
4、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进行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评价与筛选,提出相关的技术发展政策与建议。
5、为相关领域提供环境工程与技术发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6、承担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7、承担相关领域环境工程的技术论证和工程化验证。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1、申报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环境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2、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有基础、有特色,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3)有相关领域的企业伙伴和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领导班子精干,有较强市场意识。 有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5)具有进行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筹措相应的匹配资金。
(7)具有良好的相关领域工程设计、工艺研究、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3、报批程序
(1)凡符合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范围及条件的有关依托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双重领导科研院(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2)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和立项名单。
(3)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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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