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劳保法规>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018.12.17 10:511415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018.12.17 1415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01.14 226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2018.12.23 1729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2019.01.15 2010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2019.01.05 2158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6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28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09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5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08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