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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2018.12.22 17:571529

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

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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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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