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2001年4月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无证非法、证照不全、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作坊、小化工厂、个体经营点和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部分经过验收已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滑坡,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有效的整改与监控。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坚决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省安一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农机和渔船安全专项整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矿业秩序的整治;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对各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其它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每个季度定期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整治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乡镇、企业。
二、突出重点,狠抓整治措施落实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有关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贯彻落实。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长途客运车辆休息制度、出站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客运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严肃查处病车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认真开展非客运车辆违章载客的治理整顿,坚决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和非客运车辆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消除事故黑点。依法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船舶,整顿违规经营的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船、高速船等船舶运输企业,严肃查处农(渔)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和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发放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浏阳市、醴陵市等烟花爆竹主产区和常德市等事故多发区为重点,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严厉打击持证厂家非法下单和挂靠行为。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本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分类指导,强化监督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评估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完成煤矿安全评估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率达70%、非煤矿山评估率达70%的目标。对安全评估中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企业,要在专项整治中予以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要把安全评估与隐患排查备案结合起来,对在安全评估中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要督促企业加强监控,认真整改,同时建立重大隐患和危险源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专项整治进度的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专项整治进展缓慢,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标准严格考核,符合一票否决情况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一查到底,按时完成调查与批复结案工作。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奖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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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