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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9.01.02 09:281636

无锡市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建筑、冶金、烟花爆竹等七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

整治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一是动员部署阶段(4至5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制定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宣传传达整治要求,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二是自查自纠阶段(6至8月)。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是集中整治阶段(9至10月)。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专项整治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核查隐患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四是检查验收阶段(11月)。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五是总结表彰阶段(12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全面推进。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2007年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省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100%,市级督办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90%以上,县级督办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85%以上。对于2006年未完成整治的省级督办危险路段,力争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车辆、驾驶人源头得到有效管控。对全市“重点驾驶人”和“黑名单”人员管控率达100%;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运输企业内部安全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2006年事故多发的重点单位整改率达100%。

(三)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得到深化。杜绝外地号牌摩托车“闯禁区”现象,农村地区无证无牌摩托车违法上路不高于5%,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不高于5%。

(四)非客运车辆违法运营得到有效遏制。城郊接合部重点道路、农村镇区主干道路以及国省干道沿线无非法客运车辆聚集点,杜绝非客运车辆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校车登记及识别标记发放率达100%。

(五)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得到拓展。重点道路“五进”达到沿线社区、村、学校、企业、机关总数的90%;外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受教育率达70%以上。

(六)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数。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公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农村道路。

(二)重点路段:2006年以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危险路段、危险桥梁、沿河高路基路段以及宽路窄桥、人车流量密集的专业市场、农村节场、马路市场路段。

(三)重点单位:2006年以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3起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单位和市、县级重点单位。

(四)重点车辆:从事公路专业客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学校接送车辆,交通事故多发、影响交通秩序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和工程施工运输车辆。

(五)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路上的客、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占道行驶,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农村道路上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各类摩托车无证无牌上路、非法违章载客等;城区的机动车闯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停车、超速行驶、随意停车上下客等;公路上的各种违章搭建、占道经营、打谷晒场、马路市场等。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各级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并规范运作。各市(县)区、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报、重特大事故检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通报等三项制度。要每月分析本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组织开展交通秩序整顿活动,落实针对性预防措施。每季度组织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情况通报。每季度(4月、7月、10月、12月的20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形势、存在的问题、工作计划等要逐项说明。

(二)进一步健全优化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责任机制。以市交通安全考核为抓手,积极推动各市(县)区、乡镇建立有效的交通管理责任平台,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托各区政法委,在各区建立专门机构、派驻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与平安创建同部署、同考核的交通管理社会化综合治理组织领导和指导推进机制。认真总结崇安区社区交通安全工作站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城区逐步推开这一工作模式。2007年上半年在主城区各区选一社区组织进行试点工作,下半年全面推开。

(三)认真落实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继续推行驾驶人考试巡考制度、培训情况记录制度和考试员轮岗应聘制度。积极配合交通等部门全面加强驾校、培训班和教练员队伍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严格执行对记满12分驾驶人一律进行重新教育考试制度,记满12分违章驾驶员的参考率要达100%,电子警察纠违催办率要达80%,对经催办仍不接受处理的驾驶员继续推行强制注销驾驶证制度。

(四)整顿交通运输企业,理顺管理关系。对全市运输企业和驾驶队伍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分析问题存在的结症,突出管理重点,对客运、危险品运输等重点单位强化监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责成有关部门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人责任。要建立运输企业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抄告制度,定期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加强源头管理和整顿。

(五)严把车辆年检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大客车、大货车的车检工作,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0%以上。对不符合出厂技术标准,擅自改型的车辆严格把关,不予注册登记;经贸委、工商、质监、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联合查处非法改装、倒卖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回收的企业和非法改装单位,要停业整顿,问题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经贸委、公安、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报废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和转籍使用,对到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及时注销其车辆档案和牌证。对报废大客车、大货车及营运车辆的解体,公安车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

(六)推进农村交巡警警务改革,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控。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机遇,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全面推动建立乡镇和路际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实施公路“安保工程”,着力解决乡村道路缺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等问题。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加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的检查指导,大力整治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努力降低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七)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分别对国道、省道、市(区)道路和农村道路的急弯、陡坡、窄桥、险桥以及危险道路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梳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点段,分类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计划。在整改措施上要加大资金投入,该改造的要改造,该完善的要完善,需立项解决的要及时申报,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前,通过隐患的整改进一步改善公路安全行车条件,保障安全畅通,杜绝发生因隐患未整改而酿成的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八)突出重点难点,不断强化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继续按照深化文明交通工程和创建畅通工程模范城市的要求,以中小学生、外来人口、机关干部和党政军单位驾驶员等群体为重点,坚持以深化落实中小学生骑车持卡制度和抄告制度为手段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施工等交通违法行为,着力提高交通参与者标志标线意识;进一步深化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摩托车限制通行区域摩托车通行总量控制在5.5万辆以内,淘汰摩托车至1万辆左右,限制区域内做到基本无外地摩助车辆和无通行证及无牌无证摩托车。

(九)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各市(县)、区政府牵头,文明办、综治办、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衔接,把文明交通“五进”创建纳入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网络;继续抓好中小学生、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干部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展与新闻单位的合作空间,加强各类交通信息宣传报道,定期制作并推出宣传图片或光盘,积极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附件2:2007年无锡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坚决关闭不在危化品专门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危化品生产、储存新建企业(项目);严格控制和从严审批危化品专门区域外原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全面开展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危化品单位定期安全评价。

二、整治重点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二)液氯、液氨、剧毒溶剂等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和运输单位;

(三)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四)内、外部安全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加油(气)站;

(五)危化品专门区域外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依法关闭的工作力度。对于去年各地上报的正在实施关闭的6家、拟作出关闭决定的3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按照省安监局苏安监〔2006〕202号文和市政府锡政发〔2007〕87号文的有关规定必须列入关停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新建(含搬迁)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不在危化品专门区域内的或者在专门区域外未经审查批准的原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以及配套生产危化品的非化工生产企业在年内未申请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06〕17号文规定的工作标准和程序,依法予以关闭并确保关闭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关闭工作的专门案卷。6月底前,各地应将今年以来关闭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下半年拟关闭的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实施严格的危化品安全许可。一是受理危化品生产以及重点危化品经营单位等许可证申请材料前,必须按照明确的分工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安评报告与企业现状的相符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查结果作为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主要依据之一。二是所有新建(含搬迁)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经省环保厅批准区域环评的危化品专门区域内,专门区域外的原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必须符合锡政办发〔2006〕184号文的规定,否则一律不予批准。三是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领证仍继续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重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建立液氯、液氨、剧毒溶剂的生产、使用、经营、运输等危化品从业单位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台帐。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化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超载、超范围和非法运输危化品,严肃查处超载、超范围和非法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

(四)继续开展对已领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回头看”。各地要结合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继续组织对已领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回头看”。重点检查安评报告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以及企业领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擅自改变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等现象。对于在“回头看”中查实的结果,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各地应力争在6月底前全部结束“回头看”工作,市安监局将于7月份组织专项督查。

(五)积极推进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定期安全评价。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化品单位定期安全评价工作现状,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开展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跟踪安评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事项到位情况。对于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单位,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从严处罚。各地应力争在6月底前结束调查摸底、告知承诺工作,市安监局将于7月份组织专项督查。

(六)加强加油(气)站安全监管。各地应按照市安监局锡安监〔2007〕18号文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加油(气)站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对于储罐区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加油(气)站,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督促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加以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七)积极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工专项整治的实施要求和步骤,抓紧制定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计划,重点落实位于市区快速内环以内列入退城进园的、以及与周边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逾期不能完成搬迁的要全部停产。同时,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搬迁前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冒险蛮干而造成事故。5月25日前,各地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计划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3:2007年无锡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巩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通过排查整治,实现“四个见底、四个到位”的目标:单位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见底;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见底;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见底;单位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见底;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到位;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到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到位。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至8月31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延期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26日):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并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自改阶段(4月27日至5月31日):各单位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统一组织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民政、体育、旅游、广电、质监等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具体分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餐饮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建筑和消防产品;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文化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经贸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交通、机场管理等部门负责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贸、工商、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在排查时要广泛宣传普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各部门排查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象汇总表》,于5月31日前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核查督改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各级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防部门在检查中要对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指导。

(四)整治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总结,并于9月1日将情况书面上报市专治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从9月1日至11月20日为创建考评阶段,创建考评总结于11月25日书面上报市专治办)。

三、工作要求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建设、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经贸等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行业评星、评级、年检等工作中。

附件4:2007年无锡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非煤矿山全部依法持证生产。坚决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的企业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二)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在开采作业中,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开采作业面、工作边坡角度、台阶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项基础资料齐全完备。

(三)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非煤矿山100%经过有规定资质的机构规范设计、安全评估,年内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四)严格矿山整治(复垦复绿)工程的安全管理。年内安全结束市区矿山整治(复垦复绿)工程。

(五)大力压缩砖瓦窑厂。

(六)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力争实现矿山开采无死亡事故“三连冠”。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促进我市非煤矿山行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确保矿山资源有序开采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所有矿山企业负责人、广大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深刻认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投入到专项整治工作中去。

(二)强化监管,压缩总量。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淘汰落后作业方式,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对未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规定证照的,要严肃查处,依法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有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监管,严防施工单位借矿山整治之名行开山采石之实。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安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度整治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采矿许可证管理,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要清理非煤矿山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合力。

(四)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各地要把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做到100%规范设计,100%经过安全评价,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覆盖率均应达到100%。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落实到人。引导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规范矿山开采。矿山整治工程必须做到主体责任落实,批准手续完备,安全评价、实施方案齐全,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具体。要积极引导非煤矿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制订达标规划和参加考核评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达到台阶式或分层开采的要求。

(五)强化验收,务求实效。各地应建立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非煤矿山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各条线要分口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验收责任制,确保整治的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坚决、彻底、及时予以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检查验收后要继续做好跟踪复查工作,巩固整治成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舆论监督,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问题将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5:2007年无锡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建设施工坍塌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得到有效下降。

二、范围与目标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施工、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以及通信行业基建工程施工(不含通信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事故多发的类型和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专项工程施工。事故多发类型是: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专项工程是:大跨度及超高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支护、桥涵隧道及管沟深槽开挖、整体提升脚手架、塔吊装拆、高大建筑拆除等。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形成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格局。

(一)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以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

(三)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以预防管沟坍塌、管道施工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

(四)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平改坡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

(五)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以防塌坍、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

(六)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建设,以防塌坍、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

(七)市园林局及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公司按照自身特点,负责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专项整治。

四、治理措施

(一)认清安全生产形势,强化动态监管。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以及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发生多起事故的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约谈,共同研究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地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现场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到位。

(二)加强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专项工程施工的管理和对高处坠落事故的控制。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全面加强施工现场防护措施,有效控制高处坠落事故。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拆房工地现场检查,制止野蛮拆除等违章现象。

(三)加强施工现场设备及临时设施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要求,对全市各地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危及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淘汰制度,淘汰一批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的机械设备。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坚决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大力推广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彩钢板作为临时用房。

(四)继续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是严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二是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协助省建管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暂扣期间停止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

(五)督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水平,改善现场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六)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促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进场民工的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附件6:2007年无锡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明确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类作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改善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控制一般死亡事故,逐步降低各类事故总量,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冶金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冶金企业,做到分类督导;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做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的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深入冶金企业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情况,关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安全设施使用维修记录情况,新工人、转岗工人培训教育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等项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事故易发、多发的工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冶金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并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生产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及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冶金企业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升级,提高冶金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3.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试生产前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检查、清理工作。对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督促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对2003年9 月30 日后投产没有执行“三同时”要求的冶金建设项目,应当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国家发改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项目,各级安监部门不得予以补办“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实施关闭。

5.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冶金企业吊运炽热金属起重机应符合YB9058的要求,并且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设备无证使用和无证操作现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新增的设备要有相应制造、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制造、安装,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突出重点管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重点场所、重要岗位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熟悉应当采取的措施;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整治工作重点

2007年度全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全市所有的炼铁、炼钢企业;二是全市所有的金属轧制企业;三是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附件7:2007年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07年9月底前,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完成对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领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

(三)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烟花爆竹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精心准备、认真筹划、严格标准,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地安监、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情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依照本实施方案的安排,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

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严格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落实责任,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各地要将打击“四私”的责任落实到乡镇(社区)、村组。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私产、私销蔓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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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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