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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9.01.13 11:58185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确立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和海峡西岸经济中心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继续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加快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努力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水环境、海域环境质量和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三个根本性好转。到2005年,全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空气污染指数年平均值力争达到50;内陆主要水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以上,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医疗垃圾和化学危险废物处理率95%以上,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实现;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工作机制,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2%以上。到2010年,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均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管理现代化、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和优美舒适的人居城市,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全面实施“五大”环保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一)实施“蓝天”工程,加大空气污染控制力度,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参照北京对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模式、方法、标准和措施,制定机动车准入标准,对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开展综合治理。建设机动车尾气简易检测线,制定机动车尾气路检和年检规范,年检或抽测尾气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进一步规范油品市场,提高油品质量,达到欧Ⅱ标准发动机所需的油品质量;积极推进混合动力发动机的研究开发,并在全市新装营运车推行欧Ⅲ标准发动机,2004年底前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

2、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继续加强对裸露山体的整治,严格控制施工工地粉尘和道路扬尘的污染,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控制考评办法,坚持考评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考评力度。开展全市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研究,找准影响全市空气质量的原因。

3、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完成对厦门电厂和明达玻璃厂粉(烟)尘污染的限期治理,促进嵩屿电厂增产减污,为全市的经济发展腾出容量。

4、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防治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完成餐饮业污染整治示范点建设。2004年起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限制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继续加大烟控区创建力度,完成海沧、翔安烟控区创建任务。开展全市禁燃垃圾、秸秆专项行动。

(二)实施“碧水”工程,加大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

1、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继续开展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取水口和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关停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尽快完成坂头水库内居民和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工作,继续加强湖边水库和上李水库治理工程的实施。2005年底前,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2、继续推进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保障九龙江流域整治专项资金,把我市的整治经验和治理技术向漳州和龙岩地区推广,确保整治效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讨和推进海上漂流垃圾自动化收集工作,配套完善现代化大规模收集处理设施,确保海域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积极开展研究、试验水浮莲治理工作,为治理九龙江流域水浮莲污染提供依据和经验。

3、积极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环保基础设施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尤其要确保厦门岛外的开发建设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量,加快全市污水截流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扩建改造进程,继续试验、推广污水上山和污水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到2005年底,全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先进实用处理技术;已建的要完善处理工艺,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垃圾处理场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超标排污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狠抓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完成岛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扫尾工作,加大岛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力度,逐村推行生态型零排放畜禽养殖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2004年,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60家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处理实现生态型零排放达标率60%以上;200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治理达标。严格控制同安湾水产养殖规模,对同安湾和东海域水产养殖进行限制和调控,科学引导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使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治理互花米草和大米草,可以比照开发荒水荒滩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5、2005年底前,内陆主要水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实施“绿色”工程,加大生态破坏和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1、规划先导、生态先行,大力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加快《厦门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加强建设和管理。继续抓好小城镇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4年建1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05年再建3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2、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200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源区、内陆河流湖库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洪水调蓄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深化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做好全市重点保护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防治工作。

3、综合治理“青山挂白”。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2004年6月底前取缔关闭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旁重新开山采石。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4、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把大屿和鸡屿的滩涂逐步建成我市的红树林标本园和种子资源库,扩大白鹭觅食和栖息的空间;在各区白鹭觅食和栖息集中区建立白鹭保护小区;进一步完善大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和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展保护区重要植被病虫害和鹭鸟病原生物调查。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设施,认真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5、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污染物残留超标的地区,要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园区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引导、扶持和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发展和认证,将“环保专柜”或“绿色食品”专柜引入市场,提高市民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认可度,增强我市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将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宁静”工程,加大噪声达标区建设力度,实现环境噪声按功能区全面达标。

2005年岛外部分建成区内实施禁鸣喇叭、禁放鞭炮的措施,以降低区域和交通干线噪声污染。加大岛外各行政区噪声达标区和安静小区建设力度,道路两侧建立体绿化带,重点区域建设防噪降噪设施,做到以“绿”降“噪”,以“控”防“噪”,实现环境噪声按功能区全面达标。

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在集美、湖里区再创建一片噪声达标区,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餐饮业及娱乐业噪声扰民的整治力度。

(五)实施“洁净”工程,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加强固废的监管能力。尽快成立“厦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开展有效的防治管理工作。按市场化方式,建立固废交换和处理处置技术信息中心,开展企业之间废物的交换和综合利用等信息交流。

2、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2005年底前,完成东孚垃圾处理填埋场扩建工程和后坑的环卫综合处理厂的建设;2006年底前,完成白云飞垃圾综合处理场工程建设。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

3、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2005年底前要完成乡镇垃圾治理规划的编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并按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置;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乡镇垃圾处理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依靠技术创新开展乡镇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4、抓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厦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处理场建设,实行市场运作方式,结束我市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没有集中处理的历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医疗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电镀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其它污泥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全市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无法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危险废物送往市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负责处置的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按每100吨/日的建设规模补助10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处置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凡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并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5、加强餐饮业泔水和地沟油的治理。采取分散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推进餐饮业泔水和地沟油的收集、处理、综合利用体系的建设,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6、开展放射性废源专项清查工作,做好放射性废源收贮工作。

三、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走高科技、高产出、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小化。2005年底前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模式在厦门早日形成。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启动思明区、湖里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力争2005年底前在厦门岛先行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再向岛外扩展。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认真做好环境容量测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核定工作,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和分配计划,完善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扎实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4年底前完成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排污总量监测和核定工作,建立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规范排污收费程序与管理,确保安排污总量收费工作落实到位。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超过环境容量或允许排放总量的污染物,应限期消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消减总量。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认真贯彻《环评法》,严格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环评审批关、“三同时”验收关,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和完善新的审批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分级审批规定,规范环保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实施审批与验收分离制度,建立环保项目审批终身责任制。强化现场监察和跟踪检查,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行为。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加强对我市环评单位的协调与管理,规范环评市场,提高环评质量。积极推动并完成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评工作,已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其区内符合总体评价要求的具体项目的环评形式可予以简化。

(四)开展厦门市“十一五”环保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时期,我市海湾型城市框架将基本建成,为确保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抓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科学、系统地指导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一)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区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政府环保投资主要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环保综合整治项目、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政府通过对新型、示范性环保技术和项目的扶持,积极引导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产业化运作,污染防治的主体是企业。

(二)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达标情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建立完善的排污收费征收稽查机制,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同级财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征管费用,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10%上缴中央国库,9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征收形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三)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应足额征收,专款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五、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一)提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水平,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04年底前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以及重点水域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监测点,做好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启动翔安空气自动监测子站项目;加强核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按照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和报告体系。每年从排污费安排相应的资金,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的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环保科研攻关能力。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围绕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环保科研攻关项目。加强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降耗减污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机制、新管理方式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试验示范及应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推广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体系,加快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建设水平。完成环境管理指挥中心、环境现场实时稽查系统的建设,构建环保业务办公系统的总枢纽和环保移动办公业务系统,增强环境保护快速响应能力、总体协调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管理自动化办公系统。

六、着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一)着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立统一的、长效的、规范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机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环保栏目或专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要时期、重点时段的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群众关注、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和报道,大力宣扬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先进单位、个人事迹和经验。全面推进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绿色酒店创建工作,2005年底前,建成区内4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全市80%的中小学开展环境宣传教育。

(二)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重点发展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环保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制造为主的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理、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等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有特色和优势的环保产业园区、企业、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使环保产业成为我市新兴的绿色产业。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中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洁净产品和节能产品。

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贯彻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健全考核制度,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调整和健全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环委会组织、协调、监督、解决环保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并逐步加强镇(街道)、村(居委会)环保管理能力,健全基层环保工作机制。对涉及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规划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政策、决定等,都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通报完成情况。

(二)依法保护环境。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保障环保执法所需经费。2004年起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和执法成本经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排污费收入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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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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