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定 包庇环境违法责任人或被开除
8月23日记者获悉,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凡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关于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举报没有及时进行查处的,沈阳环保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七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七种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环保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犯七种错误,严重者将被撤职或开除,这对沈阳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