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8月2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