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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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