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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支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9.01.25 14:323961

西安市关于支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依托阎良现有航空产业和人才优势,建设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营造一流的航空产业发展环境,使其成为我国航空科技创新基地、航空产业研发基地、航空人才培养基地、航空装备出口基地,是我市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发挥航空产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挥壮大,对未来西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支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快“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建设。高标准编制好总体发展规划,做好产业和重大项目布局,重点支持航空器设计制造业和相关的航空电子新材料及先进机械制造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加强体制创新和环境创新,广泛开辟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有、市场融资、外商参与的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从2003年起5年内,市计委、科委、经委、阎良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每年计划安排1600万元,设立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发展资金,滚动发展、有偿使用、市场化动作。

二、把阎良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供水、道路改造、环境治理等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加快李家河水库建设,开辟阎良供水新水源。

三、按照形成航空产业积聚、鼓励配套形成产业链的原则,争取国家、省大中型航空产业项目在基地实施。西安市航空及航空相关产业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因城市化需外移的航空及航空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规划布局上,全部向“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集中。

四、在建设用土地指标上给予倾斜和支持,按照发展需求,调整阎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航空及相关项目,减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收土地出让金。

五、5年内,将阎良财政每年上缴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进入国家航空产业基地的高新企业。

六、简化航空产业项目审批手续,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产业政策执行效果的科学评估。赋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集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

七、投资者在基地内注册登记航空及航空相关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30%—50%,试营运两年。

八、建立创业园,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基地创业,保证其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基地从事航空产品开发和生产。对在基地内从事航空产业项目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投资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应通过“基地创新资金”提供资助。

九、以知识产权向公司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十、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权激励。

十一、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主板市场和第二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对于航空及其产业相关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市科技三项费优先安排支持。建立航空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资金和政府产业发展资金。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航空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航空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进入基地的航空及相关高技术企业其主业收入超过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基地内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比照高新区高技术企业对待。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取部分返还企业,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增容费,返还和免收的税费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投资。

十五、凡进入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高效益,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区财政局备案,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十六、对进入基地的企业,积极协调各项贷款,优先推介与国际大公司的合作,优先参与承接海内外项目订单,优先选派人员参加出国培训等。

十七、航空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取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再由航空产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办法扶持。

十八、从事航空产业领域研发的科研院所转制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九、航空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符合国家“当前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给予免征关税。

二十、航空企业人员培训费、研究开发人员和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年薪,经主管部门批准,税务部门认定后,可计入成本。

二十一、有出口创汇的航空企业应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帐户收入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应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批准的资本项目。

二十二、市专利资金重点支持阎良航空国家产业基地内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

二十三、基地内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可随到随办。

二十四、对有重要贡献的航空产业企业人员购置商品房时,应按一定额度给予补贴。

二十五、对引进博士、硕士、高级职称科技人才和“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急需的各类人才,一经被基地企业正式录用,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同时随迁办理西安户口。

二十六、利用基地创业资金对引进的国际、国内航空产业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进行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及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短期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给予一定的科研和生活经费补助。

二十七、向基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依法保护航空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分支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以杜绝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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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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