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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2019.10.24 09:302582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2006年要继续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农牧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继续完善内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做好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农牧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开展非建筑领域(交通、水利、餐饮服务业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与清理,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落实当地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清欠计划,将清理的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确保全年零拖欠目标任务。使用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应针对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拖欠工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长、生产条件差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农牧民工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三、切实推进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长效治理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总结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狠抓各项制度和办法的落实,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使用农牧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加大监控力度,防止因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牧民工的企业要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牧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和其它农牧民工密集型企业要严格排查,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中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全区从8月份起建立实行各地清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其中2006年12月、2007年1月数据半月一报)。各地要按时汇总当地农牧民工管理的有关情况,对企业开工户数、拖欠工资清欠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各地要认真准确地填写附表《2006年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清欠拖欠工资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15日以前,将汇总表及时传真到厅劳动工资处(传真:0471-696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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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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