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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保护

2016.05.10 17:201294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

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依法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保持适当的数量,这保证了妇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一定比例。

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学校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也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政府举办符合妇女特点的扫盲教育,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在劳动权利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都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财产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不得侵害妇女依法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享有的权益;不得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歧视妇女;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受保障。

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共有房屋的分割且双方又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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