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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措施

2016.05.12 17:24139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婚恋观念的改变和思想的开放,有的夫妻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了离婚,而离婚就关系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处理问题。不少事实表明,较多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婚内财产的了解、掌握、支配等权利也较弱,因而,如何在离婚时保护妇女权益是一个较棘手的问题。

1、建立妇女知情权制度,在妇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赋予妇女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男方名下的财产,女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男方证明自己的实际财产。

2、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根据现行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普遍得不到保护的现状,以及一些财产如知识产权等有可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投入,但收益见效时间长,建议延长诉讼时效为4年。

3、完善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首先,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夫妻关系紧张时期,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和股票时必须有相应监督,若为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男方在公司中股份和经营收入,如果作虚假审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女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理清公私产权界限。

4、在离婚案件中,对共有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正确的资产评估。对于涉及产权,一定要经评估。在涉股离婚案件中,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不能因为该股份登记的是一方的姓名,在分割财产时就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其次,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意识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家庭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劳务等隐性贡献,女方应向男方提出适当的补偿要求。第三,对于一些标的额大的离婚案件,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力度,如民事审判监督、媒体监督等,以保证法院不受任何干扰,做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判决。

5、强化妇女财产权保护意识。妇女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改变自身财产权保护不利的现状,应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克服依赖感,提高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提高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充分参与各项社会事务。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对家庭共有财产有意识地去了解,在必要时行使知情权进行查询,适时拿起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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