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遵循婚姻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时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财产是否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等等。
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法律保障的详细介绍:
有学者提出,妇女权益保护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三: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三是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宪法第48条和其他的法律规定,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的基本原则。
明确离婚财产确认与分割中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法律保障。首先,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婚姻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只是因为妇女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才受到特殊保护。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机能在于协调利益的平衡,一味的偏袒、片面的剥夺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是权利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保障权利主体意志自由正是对权利的最好保护。对于婚姻当事人基于自愿作出的约定,如约定财产制,法律有义务尊重,法律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和自由,而不是越俎代庖。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妆奁制等。德国的剩余共同制、瑞士的所得分配财产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予以平均分割。日本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规定的“夫妻一方得对他方请求为财产之分与”、“家庭裁判所应依夫妻之协力所得财产之数额及其一切情况,定其分与数额及其方法”,法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商榷。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采取“婚后取得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后取得制应该说是相对合理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产生的,不能片面强调财产的来源,婚后取得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个人财产的范围应特别规定。但婚后取得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财产权利可能婚前已经形成,但财产利益婚后不久就取得,配偶他方完全没有付出。另一方面,财产权利可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形成,但财产利益婚后才取得,原配偶他方付出很多却没有回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知识产权分割中,知识产品的创造、申请行政审批和行使权利、取得经济利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其间权利人一方经历了先后三次婚姻,知识成果形成于第一个婚姻存续期间,知识财产权利取得于第二个婚姻存续期间,经济收益取得于第三个婚姻存续期间,究竟应该保护哪一个婚姻关系的配偶他方呢?
2、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曾经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提出,此条司法解释的废除不利于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很多地区,男方购置房屋等耐耗生活资料,而女方购置嫁妆多是易耗消费品。如果共同生活多年后离婚,男方购置的财产仍在,女方购置的财产已经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女方还可能分得一些财产,但现在女方的权利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世界各国婚姻法大都将婚前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承认转化。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不成为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一方在结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日本民法典》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作为特有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是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的。但配偶他方可以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主张权利。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或者由于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或者由于婚后发生添附,按照民法一般理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财产的增值也归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形成,财产权利的取得做出同等贡献。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进行房屋翻盖、修缮、装修可能使用了夫妻共有财产,添附形成的财产已不同于原物,婚后产生的孳息可能是一方或双方进行投资或生产经营的收益,本就该归夫妻共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与共同债务的确认与清偿和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离婚救济制度相结合。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与共同债务的确认与清偿相结合,保护妇女权益不得成为损害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理由,应当把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相结合,防止夫妻双方恶意通谋以夫妻财产约定或假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割与共同债务的确认与清偿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
离婚帮助,也叫离婚抚养,是基于需要,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式,以公平和救济为理念。离婚补偿基于婚姻补偿请求权,婚姻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婚姻、对另一方有隐性付出和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无形转化为另一方的技能时,一方请求另一方(受益方)给予补偿的权利。离婚赔偿是当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损害了对方利益时,根据民法“为自己行为负责任”的原则,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即民事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分割以均等和照顾妇女为原则,但财产分割时广泛存在的举证困难以及转移、隐匿财产的状况,使得妇女权益保护有时不能完全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与离婚救济制度相结合,共同担负起保护妇女权益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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