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用火监理措施
1 工业用火的分类及定义
1.1分类
工业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1.2定义
1.2.1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1.2.2固定用火:指需长期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1.2.3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1.2.3.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3.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3.3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1.2.3.4机动设备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区域、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1.3名词解释
1.3.1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1.3.2用火作业单位:是指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1.3.3用火作业票:是指包含用火级别、用火作业时间、地点、目的、用火安全措施等信息的用火作业许可,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1.3.4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1.3.5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1.3.6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1.3.7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2 临时用火的等级划分
2.1临时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2.2一级动火:
2.2.1 原油储量在10000m?以上(含 10000m?)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2.2 容量大于5000m?储罐(含5000m?,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2.3 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含400m?)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2.2.4 容量大于1000m?(含1000m?)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2.2.5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2.2.6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2.2.7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2.2.8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2.3二级动火:
2.3.1 原油储量在1000m?~10000m?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3.2 容量小于5000m?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2.3.3 容量小于400m?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2.3.4 容量小于1000m?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2.3.5 容量在1000m?~10000m?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2.3.6 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2.3.7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2.4三级动火:
2.4.1原油储量小于1000m?(含1000m?)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4.2 容量小于1000m?(含1000m?)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2.4.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2.4.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2.4.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2.4.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2.4.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2.4.8 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2.5四级动火:
2.5.1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2.5.2 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2.5.3 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2.6特殊动火:
同时涉及到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 组织机构、权限及职责
针对工业用火,作为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监理机构,指导开展监理工作。
3.1机构组织采用垂直管理系统,具体如下:
公司:公司安全总监
分公司:安全专员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
3.2权限及职责
3.2.1公司:
3.2.1.1权限:监督权、决策权、问责权
3.2.1.2职责:
3.2.1.2.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代表企业对施工生产安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具体指导安全员工作;
3.2.1.2.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项目贯彻实施,主持编制本项目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案,并审核安全员编制的安全防护方案;
3.2.1.2.3组织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旬(周)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整改并实施安全惩奖;
3.2.1.2.4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安全教育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3.2.1.2.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取证、复审工作、监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3.2.1.2.6参加项目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监督实施整改措施的落实。
3.2.1.2.7建立和健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档案和安全奖惩台帐,审核并按时上报项目各类安全统计报表及各类汇报资料,按上级有关要求收集,管理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3.2.1.2.8审批本单位项目监理部编制的包括工业用火在内的专项技术方案及措施,并指导开展修订和发布实施。
3.2.2分公司
3.2.2.1权限:检查权
3.2.2.2职责:
3.2.2.2.1学习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领会安全管理的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3.2.2.2.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监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就检查结果及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总监进行总结汇报,并根据处理情况指导各监理部开展整改;
3.2.2.2.3组织开展本分公司的安全培训,更新包括工业用火监理控制要点在内的管理知识。
3.2.3项目监理部
3.2.3.1权限:检查权、审批权
3.2.3.2职责:
3.2.3.2.1由总监组织编写本监理部的包括工业用火在内的安全监理细则及专项监理措施方案,并进行审核;
3.2.3.2.2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制工业动火作业旁站监理方案,并报总监审批,用以指导现场监理的HSE工作;
3.2.3.2.3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制工业动火作业监理检查程序及指导方案,报总监审批;
3.2.3.2.4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技术、安全方案,重点审查施工资源配置计划、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总监审批;
3.2.3.2.5组织开展工业动火作业现场文明施工及资源到位、手续齐全情况根据检查程序采取相应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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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