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 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定义
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1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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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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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径 │178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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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径 │64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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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圈直径 │132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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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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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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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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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人员保护
1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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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