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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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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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径│178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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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径│64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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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圈直径│132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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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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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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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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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