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基本情况:
1. 肇事车辆为陕A135NY号牌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0人),车辆发动机号:93EBF7337,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27日,新车,检验合格至2015年12月26日。肇事车辆属于曾奎财个人所有,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已投保,保险凭证号:201361010000273752。(行驶证原件因在事故中丢失,以上信息是交警部门在网上搜寻到的网络信息)。交警部门委托郧西县顺畅机动车检测站对曾奎财驾驶的陕A135NY号牌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方向系进行了鉴定。鉴定证明:陕A135NY号牌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方向系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要求。
2. 驾驶员曾奎财,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系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小河口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102223413,准驾车型C1。2013年12月29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发证机关系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及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许,曾奎财驾驶陕A135NY号牌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曾薇(死者,女,10岁,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小河口村人,驾驶员曾奎财的女儿)、曾承浩(死者,男,5岁,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小河口村人,驾驶员曾奎财的儿子)、张为英(死者,女,70岁,郧西县香口乡人,驾驶员曾奎财的岳母)、朱光博(死者,男,1岁,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人,驾驶员曾奎财的妻侄)、江兰兰(郧西县香口乡人)、朱国珍(女43岁,郧西县香口乡人)、朱国香(女,48岁,郧西县香口乡人)、朱国兰(女,45岁,郧西县香口乡人)、李声辉(女,30岁,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人)等十人(含驾驶员,其中小孩三人)。由郧西城区往香口乡方向行驶,行至301省道(郧漫路)线81km+57m 土门镇干沟村路段上坡时,曾奎财扭头和后排晕车的儿子曾承浩说话,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冲出路外,翻入65.6米高的坡下公路,造成张为英(驾驶员曾奎财岳母)、曾承浩(驾驶员曾奎财儿子)二人当场死亡,曾薇(驾驶员曾奎财女儿)、朱光博(驾驶员曾奎财妻侄)二人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他六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湖北郧西县客车翻下公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湖北郧西县交警大队于2014年2月4日上午9时35分接到110出警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八人受伤(三人重伤),大队长王绪斌马上将事故情况向郧西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相关部门报告。郧西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郧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颜志平同志任组长,郧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融天才、郧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绪斌任副组长的“2·4”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处置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和善后处理。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绪斌在接报第一时间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参与事故的勘察、调查取证,全程组织交警、土门派出所、香口派出所民警和应急救援队伍一起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死亡的四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天内顺利安葬完毕,伤者已出院。
市公安局接报后,派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学华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道路状况、当天气象及安全监管情况:
1.道路状况
事故发生地道路为省道二级公路,事故地点系上坡即将右转弯路段(郧西县城往香口乡方向,缓坡上行,发生事故路段前方20米处是一弯度半径为62.9米的弯道),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左侧外为排水沟(排水沟外沿高于内沿),路边未安装钢防护栏或其他防护设施,道路外是长度为65.6米的斜向陡坡,坡上有树木,该道路呈南北走向,坡度3.5%,道路全宽7.4米,道路中心未划线,道路边缘施划有白色单实线。
2.当天气象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当天天气为雨夹雪,道路湿滑,路面有部分结冰现象,天气视线不好。
3.安全监管
事发路段道路管理单位为郧西县公路管理局,因此路段坡缓路直、视线开阔,且未曾发生过事故,未列于市公路局“十一五”安保工程钢防护栏设置范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郧西县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当天有值班警察在路面巡逻(当天值班巡逻警察查处违章处罚记录证明:值班警察柯虎带领协警陈海军8时许从郧西出发,约8时30分左右巡逻至土门集镇,此路段道路交通秩序良好,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就调头返回从堰子沟到茅坪,十时许巡逻至渡茅路,10时30分在渡茅路4公里处发现鄂C43982小货车超载,并进行了处理)。
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曾薇、曾承浩、张为英、朱光博)死亡,六人(曾奎财,系陕A135NY车驾驶员;朱国兰;李声辉;江兰兰;朱国珍;朱国香)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曾奎财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扭头与后排说话,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省道301(郧漫路)线81km+57m(土门镇干沟)无安全防护栏设施(注:郧漫路钢护栏设置是“十一五”启动的安保工程,由市公路局统一计划郧西公路局实施安装,郧西县公路局在郧漫路改造完成后已严格按照市局计划落实了安保工程钢防护栏安装任务);
(2)事发当天天气情况恶劣,道路湿滑,路面有部分结冰,曾奎财驾车上路行驶时不落实防滑措施,未装防滑链。
(3)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驾驶员曾奎财在领取驾驶证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曾有多次违规违章行为记录,本起事故的发生,说明相关部门的培训力度不够,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郧西县“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一起非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曾奎财,男,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向后扭头与后排晕车人说话,造成车辆向左冲出路外。曾奎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此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目前,郧西县公安局已对曾奎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曾奎财现因伤就医被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在其伤愈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改防范措施:
1.强化安全监管,确保交通安全。
交警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通报“2·4”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抓警示。认真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保持清醒头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大队今后要对我县事故多发、易发险情路段和险路险段加强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强化隐患排查,改善交通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已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报告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路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气治理山区道路安全隐患,要尽快落实省道301线钢防护栏的安装,对危险路段采取加固护坡、增设减速(防滑)带、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要加快县域内道路安保工程的建设速度,加大对险路险段的整治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3.强化联合执法力度,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联合专项整治,强化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恶劣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旅游景区往返路段,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道路安全整治合力。严格落实车辆运营中的例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强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重点场所采取悬挂大幅标语、播放光碟、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农村、运输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在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气象、广电、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有关单位、相关部门要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和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的合作协作机制,切实从人、车、路、管等各个环节严把交通安全关口,确保交通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