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3年12月26日17时20分,辛集市钢信水泥有限公司钢渣微粉及输送车间在浇筑二层梁板时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60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工人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清理废墟,抢救被埋人员和受伤人员,同时拨打110、120等救援电话。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南智邱镇等相关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成立了由市委书记聂英武为指挥长,市长巴利凯为副指挥长的事故处理指挥部,下设由市级领导任组长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理组、现场安全保卫组、媒体接待组、情况反馈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等8个事故处理小组及14个“一对一”善后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制定科学的救治方案,调集120名专业人员和武警消防官兵全力搜救被困人员,不惜代价救治受伤人员。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省消防总队人员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救援。12月27日5时许,被掩埋工人中的7人被救出,并紧急送往市医院抢救。12月27日24时,李建生等5人被救出,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救出时已无生命迹象,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原因:
(一)勘查情况。
事故厂房2013年8月开工建设,为二层框架结构,层高13米(含首层),东西长52.8米(轴跨),自东向西为①、②、③、④、⑤轴,共4跨,南北进深14米(轴跨),自北向南为A、B轴,共1跨,梁板柱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35。坍塌部位位于二层②至⑤轴的二层现浇梁板。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二)直接原因。
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带动支撑体系整体坍塌,诱发点位于④至⑤轴中间的设备基础范围内,体系下方钢管支撑变形,引发周围钢管脚手架倾斜倒塌。
(三)间接原因。
1.钢信公司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私自开工建设,并且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贾庆永施工队。
2.贾庆永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项目管理组织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也无相应的资格。
3.现场工人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全凭经验施工,且施工过程随意性大。
4.施工现场未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监督机制,无第三方单位监管监理,施工单位无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未形成制度。
5.施工作业期间,现场没有管理人员进行指挥作业,工人未接受安全教育,当危险发生前,一些预警现象被忽视,错过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最佳时机。
6.辛集市南智邱镇政府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建设项目在施工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工作有死角。
7.辛集市规划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情况下施工建设的行为。
8.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建设项目私自占用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
9.辛集市住建局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建设项目私自开工建设行为。
10.辛集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存在一定不足。
事故追查: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员。
1.贾庆永,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建筑施工;未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任何施工作业技术资料,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孙志明,钢信公司水泥厂副厂长,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该公司及新建项目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钢信公司撤销其水泥厂副厂长职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3.王会祥,南智邱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辖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张永超,南智邱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负责辖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制止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魏英晓,辛集市南智邱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内土地、村镇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对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齐永辉,辛集市住建局建筑行业管理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发现并制止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尚金存,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南智邱中心所所长,负责南智邱镇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制止钢信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乔紫超,辛集市南智邱镇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对镇政府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穆建影,辛集市住建局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0.谢平信,中共党员,钢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违法建设项目和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之规定,由辛集市安监局处2012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56000元。
(四)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1.黄兴君,辛集市南智邱镇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辛集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12.姚卜峰,辛集市住建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辛集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13.朱盼召,辛集市城乡规划局监察科副科长,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辛集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14.孔占表,辛集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负责人。在其分管辖区内执法检查时,未能发现钢信公司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辛集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