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 渠县“9•15”客车与货车相撞事故 21死7伤
事故概况:
2013年9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渠县三汇镇开往渠县县城的客车(川S31500,核载24人,实载27人)行至李馥乡境内平桥处,与一辆满载河沙和鹅卵石的货车(川S37789)相撞,导致客车侧翻至河沟内,并被侧翻货车的河沙和鹅卵石掩埋。截至当日19点20分,现场紧急救援出25人(其中客车24人、货车1人)。
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渠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县委书记王善平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生命。达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焦伟侠,市委副书记、市长包惠,副市长洪继诚立即赶赴现场,并作出紧急部署:千方百计把抢救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举一反三,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坚决限期整改到位。渠县党委、政府及市公安、交通、安监、卫生、消防、市级医疗救治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原因:
主要原因是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志强在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川S37789货车上路行驶,车辆在长下坡时制动效能降低,转弯时孙志强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货车所载石膏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事故客车超员3人,是事故伤亡后果加重的原因。同时,相关企业还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经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相关部门存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路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追查:
此次事故多个责任单位被追责,涉案42人被问责,以下是相关责任人具体处理情况:
16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川S37789货车驾驶人孙志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川S31500客车驾驶人罗燕、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法人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科长吴民、渠县多江汽车维修部法人邓多江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毛德军、四中队中队长兼渠县梭梭坪公路超限检测站站长张亮、大队工会主席兼三中队中队长宋洪、一中队中队长刘兆华、二中队中队长章建生、渠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原渠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树新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刑事拘留。
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永翠、达州市通川区山力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魏洪等2人涉嫌伪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
达州市通川区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柏代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经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26人给予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给予11人记过处分,给予5人大过处分,给予3人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撤销渠县交通运输局局党委委员、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卢华的局党委委员、局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
给予记过处分的11人分别是: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机动车维修管理办公室主任赵俊麾、渠县交通运输局养护股副股长李川东、渠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刚、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云明、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尹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长邓礼川、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茂达、渠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晓波、渠县交警大队巡逻四中队民警唐正全、达州市通川区副区长庞福佑、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江。
给予记大过处分的5人分别是: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赵东、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王兢、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科长、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谯俊勇、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侯碧云、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东。
给予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3人分别是: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员潘毅夫、达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检测中心主任、达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站长刘小平、渠县交警大队巡逻五中队中队长张伟。
给予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城市客运秩序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渠县交通运输局局党委委员、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卢华的局党委委员、局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
事故调查报告还建议:
给予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股股长罗红梅撤职处分;
给予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所党支部委员佘胜撤职处分、撤销其所党支部委员职务;
给予达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职工李胜学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郝勇警告处分;
对渠县人民政府县长苟小莉诫勉谈话;
责成达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立向达州市公安局作书面检查;
责成中共渠县县委书记王善平向中共达州市委作书面检查。
以上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落实。
同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渠县多江汽车维修部、达州市山力汽车修理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成渠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分别向渠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达州市公安局向达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渠县、通川区人民政府分别向达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达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