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是惠州市某住宅公司,监理单位是广州某监理事务所惠州监理部。2009年9月12号,惠城区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即对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要求他们在15天内到惠城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施工报检手续。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惠城区建设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曾多次督促他们办理施工报检手续,直至2002年12月上旬,建设单位才到惠城区建设局补办施工报建手续。2002年12月17日,惠城区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经济处罚后,当即发出了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惠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003年1月3日,惠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他们在7天内整改完毕,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致使在整改期内发生事故。该花园工程原为烂尾楼房地产工司收购建设开发。6月份工程动工复建,6月底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员根据公司的安排,通知搭棚队黄某搭设脚手架,搭设时无施工方案,搭设完成后没有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工程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卸料平台架体每层两根横杆,对架体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12月底,为了赶工期,工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安排,通知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先行拆除B.C栋与平台架体相连的脚手架。2003年1月3日拆完外脚手架后,只剩下独立的平台架体。事故前几天,工程队带班黄某在施工作业工程中,发现卸料平台架体不稳定,向工地施工员报告了此事,但施工员和搭棚队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均未对平台架体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2003年1月7日下午13时,工程队带班黄某安排工人在B.C栋建筑进行施工作业。13时10分,平台架体失稳发生坍塌,造成平台作业人员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工人因伤势严重,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允许与脚手架进行连接。
(2)工序颠倒。先行拆除了与平台架体相连的外脚手架,却没有对平台架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意思差,施工单位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纠正和采取防范措施,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4)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人员集中,荷载集中造成超载。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该工程搭设卸料平台及外脚手架无设计方案,无验收便投入使用。
(6)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擅自施工作业。
(7)现场施工混乱,没有专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