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区居民万先生遇到一件十分“蒙圈”的事,他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江宁金箔路女人街无信号灯路口转弯时,同直行方向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交会,但电动自行车突然刹车摔倒,但离万先生的小车还有约1米的距离,双方并未发生碰撞。随后,骑电动车的两人报警,称因受到万先生车子的“惊吓”倒地受伤,要求赔偿医药费。
当地民警赶到现场,经调取现场监控查看,发现万先生因没有礼让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并且在拐弯时未减速观察,导致电动车紧急避让时摔倒。因此,民警判定万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而电动车由于违规载人,被判定承担次要责任。对此,万先生表示质疑。为解除万先生的疑虑,民警解释称,其实所谓的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要两车碰撞在一起。
据民警介绍,他们有一套法定的定责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虽然双方未产生碰撞,但机动车在行驶中构成“转弯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安全”违章行为,其交通行为是导致“其他车辆发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及根本因素”,为此双方构成交通事故发生基本要素。
民警告诉记者,像万先生这种情况,属于非接触事故,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非接触事故中,也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将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定责。此外,有一个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即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简单说就是一般机动车辆的危险回避能力,比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高,在事故分配定责时,会适当增加机动车司机责任。在事故中司机即使没有违法,通常象征性赔偿也是不可避免的。而非接触事故常常是由违停、乱开远光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引起。
佰佰安全网提醒,遇到此类情况,司机们要打起精神,小心驾驶。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